重庆聚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管理。
三、职责
1、公司董事长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废物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完成危险废物的合法转移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报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3、各部门、班组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危险废物,并转移至危险废物堆场;同时做好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台账,并于每月5日前将台账交至安全环保部。
4、PPS装置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环节台账,安全环保部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台账。
5、各部门、班组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的产生。
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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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部门 |
PPS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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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人员 |
蒲晓峰/195623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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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部门 |
安全环保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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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人员 |
谭艳/15736347991;黄倩/19562340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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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领导 |
谢晓鸿/13890017935 |
五、规定
本制度中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属的危险废物。公司危险废物种类有:废原料、废油漆、废包装袋、污泥、废活性炭、废油、废包装桶(含废油漆桶、废油桶等),分析室所有试剂残液和废液均做危废管理,入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
1、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各部门、班组禁止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禁止露天堆放各类危险废物。
3、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分区堆放。所有危废包装,必须一袋一签,一桶一签(容积超过450L的容器或包装物,应在相对的两面都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标签必须注明产生时间、危废名称、危险情况、安全措施、数量。
4、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中产生的残余物、渗出液体、沥滤液体、气体等,不得直接倾倒、堆放、排放,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置。
6、在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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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部
附件:2025年危险废物信息公示/upload/202603/18/202603181049213851.xls